壹些無良商家為了“搭便車”、“傍名牌”,往往侵犯商標專用權,並伴隨不正當競爭,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下列原則認定:
(1)基於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
(2)需要對商標整體和商標主要部分進行比較的,應當在比較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單獨進行比較;
(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同時,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不僅是認定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壹個主要考慮因素,也是判斷侵權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和賠償標準的壹個重要衡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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