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樹脂事件-1973(昭和48)65438+2月12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原告大學畢業後進入三菱樹脂有限公司工作。三個月試用期即將到期時,發現他在招聘面試中隱瞞了參加過學運的事實,於是被告知不正式錄用。原告認為公司拒絕錄用違反了日本憲法第14條和同壹法律第19條,應宣布無效,故向法院提起訴訟。爭議:本案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因“思想或信仰”的歧視?私人是否適用憲法對權利的保護?東京地方法院於7月17日判決:1967(昭和42),本案中的拒絕雇傭是對解雇權的濫用。判決原告勝訴。東京高等法院裁定:1968(昭和43)6月12日,憲法第14條和勞動基準法第3條都禁止思想和良心的歧視待遇。在就業面試中,要求員工聲明自己的政治思想和信仰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判決原告勝訴。最高法院判決:憲法保障思想和信仰自由,也保護每個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權利。此外,日本憲法第22條和第29條也保障公民行使財產權
從事經濟活動的自由。企業有雇傭的自由,甚至以思想信仰自由為由拒絕雇傭員工也不能稱之為違法。這次拒絕錄用是錄用後的辭退,以信仰為由的辭退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的規定。此外,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利針對的是國家和地方公共組織的統治行為,並不直接適用於私人關系。判決後:雙方達成和解,原告回1976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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