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是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做出處罰的依據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3、《商標法實施條例》只規定了罰款的上限(非法經營額的3倍以下)而沒有規定下限(最低可以免除經濟上的處罰)。依據以上法律、法規規定,雖然罰款額度沒有說必須在非法經營額度的兩倍以上,但是基層執法部門做出2倍以上的罰款決定也是符合規定的(沒有依照罰款上限3倍以下來處理,侵權人是不是應該更慶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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