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壹)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二)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第五十壹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第五十二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第五十三條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