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
2、許可人應在該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合同副本送商標局備案;
3、雙方對外的權利義務:許可人應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在轉讓合同中,轉讓人無此義務);被許可人應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登記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批準文件、證件對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範圍後標註“(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