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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國家工商總局的名稱核準和操作流程

需提交的材料清單

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

名稱預先核準(變更)申請書。

對投資者授權和委托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和《投資者授權意見書》外,還應提交相關文件、證件:

①以自然人姓名(自然人應為投資人)作為字號的,應提交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權(許可)文件。需要註意的是,使用的出資人姓名與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老壹輩革命家、名人姓名相同的,不得作為字號使用。

(2)在同壹行業申請使用同壹字號的,字號所有人應出具授權(許可)文件及加蓋其印章的許可復印件。

授權(許可)的名稱不得欺騙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

③商標註冊人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名稱和字號的,應當提交商標所有人出具的授權(許可)文件、商標註冊證(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蓋商標註冊人印章的復印件)和商標所有人的資格證明(商標所有人是經濟組織的,資格證明上加蓋經濟組織公章;商標所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4)外商投資企業在其名稱中使用與外國(地區)投資者相同字號(英文字母)的,應當提交外國(地區)投資者資格證明。

(五)申請在企業集團名稱前冠以企業集團簡稱的,應當提交企業集團登記證書。

⑥字號采用外文音譯、字號為其他含義或使用新興產業表述的,應在申請書“備註”欄中說明,並提交所有投資者簽署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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