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馬德裏協定》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有效期限為 20年;根據《議定書》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有效期限為10年。 但根據《協定和議定書***同細則》規定,自1996年4月1日起,依《馬德裏協定》和《議定書》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10年期滿之後仍要求在有關國家獲得保護的,應按《協定和議定書***同細則》規定的保護期限和收費標準,繳納第二個10年的費用或者續展註冊費用。如果在1996年4月1日(不含當天)前,依照《馬德裏協定》已經獲得註冊的國際註冊商標要求保護期限為20年的,待20年期滿,仍要求在有關國家獲得保護的,應按《協定和議定書***同細則》規定的保護期限和收費標準,辦理商標續展註冊;如當時要求保護期限為10年的,10年期滿之後仍要求在有關國家獲得保護的,應按《協定和議定書***同細則》規定的保護期限和收費標準,繳納第二個10年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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