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決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口頭審理15前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告知口頭審理的日期、地點和陪審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辯或者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復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辯或者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六十壹條
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裁定前,申請人可以書面形式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回申請,並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可以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