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註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搶註未註冊商標;(2)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3)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
商標搶註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註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註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壹般來說搶註商標屬於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侵害了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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