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接受和審查
提交:
1.《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申請表》(原件);
2.協議解除合同的,提交《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協議》和《商品房預售合同》壹式四份(原件);
3.法院或仲裁機構判決或裁決解除合同的,應提交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復印件)和商品房預售合同(原件);
4.開發企業委托書(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買方的身份證明(復印件);買方委托辦理的,還須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二、終止的標準: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預購人協商解除合同的,預購房屋已辦理貸款抵押登記的,應當先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再辦理預售合同註銷備案手續。
三。決定和通知
標準:同驗收標準。
1.對申請作出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2.準予解除記錄的,應當制作處理結果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3.不予解除備案的,應當制作《S處理結果通知書》,載明理由和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