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中假冒註冊商標的含義是相同的。理由主要如下:
從法條出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1款如是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我作個假設吧,比如說,現在就有壹經營者不正當地利用他人地利用他人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致使其商品與他人的商品混淆,使消費者無法辨別商品的真正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簡而言之,即有壹經營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這時,我們應該怎樣認定該行為呢?顯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中都有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的規定,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我們在處理這種行為時適用的其實就是《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現在,我們假設《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中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含義是不同,那根據前面的壹系列的推定,我們自然而然可以推出這兩個擁有不同內涵的“假冒註冊商標”,竟然有著相同的處理方法。那這樣,它們的區別又有何意義,它們的區別又如何成立?
其實,《商標法》中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的規定就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規定的壹種具體化或者說是壹種特別法,在適用時自然也就應該適用特別的規定,即《商標法》中的規定。
綜上,我以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假冒註冊商標的不正當競爭手段應當歸於知識產權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中假冒註冊商標的含義是相同的,或者可以說是同壹種行為在不同法律中的體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