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無證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破壞環境資源。沒收專門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資料:根據2003年6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70號令頒布的《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查處的無照經營行為主要包括:
1.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的無照經營活動;
2、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可以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營業執照,無證從事經營活動的;
3、已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無證從事經營活動的;
4、已辦理註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手續,且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後,未按規定重新登記,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5、超越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