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註冊商標,應當依法履行壹定的程序,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轉讓申請手續,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未向商標局辦理相關手續而轉讓註冊商標,屬於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行為,商標專用權不會轉讓。事實上,商標的轉讓並不等同於商標的許可使用。轉讓可以理解為將商標權出售給他人,即商標所有權的轉移,即持有商標權的主體的轉移。
但如果是許可使用,這個時候商標的所有權其實是在自己手裏,被許可方只是在壹定範圍內擁有商標的使用權。即商標權主體不轉移,即商標權主體轉移,因此商標轉讓過程中需要註意的事項與商標許可中需要註意的事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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