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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執法主體是哪些部門?

工商部門應是《食品衛生法》的執法主體。

《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的監管,將衛生部門現在承擔的食品生產加工衛生監督職責劃入質檢部門;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監管;”以及《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壹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2004〕35號)“在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環節:...工商部門是食品流通質量監管的責任主體,要認真做好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工作,取締無證食品生產經營,加強對市場上食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等質量違法行為,查處食品虛假廣告和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及時向質檢、衛生部門通報營業執照的發放、吊銷和註銷情況。”工商部門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規定;國務院有權決定各部委的任務和職責。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三)規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全國行政工作;”國務院有權規定各部委的任務和職責。工商部門根據國務院文件的規定負責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同時符合《食品衛生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的規定。

因此,工商部門應該是《食品衛生法》的執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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