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壹條
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壹)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為標準;
(二)既需要對商標整體進行比較,也需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較,並且應當在比較對象孤立的狀態下單獨進行比較;
(3)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