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的特點:虛假訴訟往往具有當事人關系特殊、當事人行為默契、多以調解方式結案、多發於經濟發達地區且金額較大。
第壹,當事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之間壹般存在親屬、朋友等特殊關系。原因是找親戚或朋友造假進行訴訟,成本較低、操作方便、易於得逞。
第二,當事人之間配合默契,查處難度較大。在虛假訴訟案件中,為了避免露出破綻,當事人到庭率較低,大多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獨參加訴訟,給法院查清案件事實設置障礙;即使參加訴訟,也不會進行實質性的訴辯對抗,或者假戲真做地辯論壹番,且多為"自認";有的當事人還為對方提供便利,如代請律師、代交訴訟費等,以便加快訴訟進程,早日騙取法院裁判文書。
第三,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較普遍。從浙江省查處的虛假訴訟案件來看,絕大多數都以調解方式結案。
第四,民營經濟發達地區虛假訴訟案件多發,且金額較大。在浙江臺州、溫州和金華等民營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案件數量較多。
第五,案件類型相對集中。以下幾類案件易發高發虛假訴訟:民間借貸案件;離婚案件壹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資不抵債的企業、其他組織、自然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拆遷區劃範圍內的自然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