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地理標誌申請註冊為集體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是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而不是通常的生產經營者,並且應當由該地理標誌所標註區域的成員組成。申請人應當附主體資格證書,詳細說明其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或者其委托的機構,以表明其有能力監督使用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質量。申請人還應當附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定,包括使用集體商標的目的、商品質量、使用程序、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查監督制度等。
(二)將地理標誌申請註冊為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當附主體資格證明,並詳細說明其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檢測設備或者其委托的機構,以表明其具有對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包括使用證明商標的目的、商品的具體質量、使用證明商標的條件和程序、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查監督制度等。
(三)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還應當說明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區域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的關系,以及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區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