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有45個類別,其中商品34個類別、服務11個類別。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為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在服務上的商標為服務商標。根據《商標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這是符合國際慣例而對外國人和外國企業在申請商標註冊所采取的強制委托代理原則。過去,對外國人和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只有國家指定的幾家涉外商標代理組織才可以代理,但從1995年3月11日起,只要是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商標代理組織都可以開展涉外商標的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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