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用標誌的構成專用標誌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誌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60 M:0 Y:100 K:0; C:100 M:0 Y:100 K:50)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誌的基本組成色。
二、專用標誌的使用已註冊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時在其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該專用標誌,並可以標明該地理標誌註冊號。
專用標誌使用人可以將專用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使用專用標誌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專用標誌應與地理標誌壹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地理標誌註冊人應對專用標誌使用人的使用行為進行監督。專用標誌應嚴格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布的專用標誌樣式使用,不得隨意變化。
此外,《辦法》指出專用標誌屬於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保護的官方標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專用標誌實施管理;對於擅自使用專用標誌,或者使用與專用標誌近似的標記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