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註冊商標或者
商標近似,容易引起混淆;。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