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商標的使用主體來講,《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商標註冊人自身的使用以及被許可人進行的使用。
其次,就商標的使用範圍而言,采嚴格解釋標準。即“註冊商標應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常見的兩種類型,壹種為核準註冊的商品與實際使用的商品屬於類似商品;另壹種為核準使用的名稱為寬泛大名稱,實際使用的商品被寬泛大名稱包含。前者如核定使用在“食用澱粉”產品,則實際使用在“藕粉”上的證據不能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後者如核定使用的產品為“服裝”,則在具體商品“上衣”上的使用證據可以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再次,就商標的使用方式來講,《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作了具體規定。考察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可以得知,不以識別商品來源為目的的使用商標,或者將商標用於非商業的活動中,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另外,若商標使用人無真實使用的主觀意圖,只是為了規避商標被撤銷而進行少量使用,也無法使商標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也不應視為“商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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