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主觀上故意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2.客觀上,行為人直接或間接實施了違法行為;
3.上述違法行為使註冊人遭受實際損失的;
4.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的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註冊;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獨立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註冊的;
(4)在他人軟件上簽名或更改簽名;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