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文件齊全,或者申請人在官方規定的期限內對其商標申請作出說明或者修改的,登記機構將對該商標進行實質性審查。經審查,法律沒有禁止註釋的,由商標局公告。自商標申請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向專利登記機關提出對商標申請的書面異議。商標申請公告後兩個月,不提出異議。商標註冊並公告批準公告。
3、經審查,商標申請缺乏顯著性,屬於禁止條款所列名稱或者商標,或者在先申請或者註冊商標與在先申請或者註冊商標相抵觸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申請人收到駁回通知書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壹般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4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向登記機構提出復審申請。登記機構對上訴裁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終審決定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在繳納規定費用的同時,向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申請人對復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最高上訴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