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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三年後撤銷證據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商標註冊人提供的證據應當真實、有效、合法。註意,由於已經連續停止使用三年,註冊人在提交證據時需要證明已經連續使用近三年的證據。之前的證據無效,即使提交,國家商標局也不會受理。針對連續三年申請撤銷註冊商標的,建議商標註冊人在收到國家商標局的舉證通知書後,委托專業商標代理機構在限期內收集並提交有效證據。壹般來說,商標使用的證據集中在:(1)商標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及相關交易單據(如標誌、產品說明、說明書、銷售協議、票據等)上的使用。);(2)使用服務標誌的證據形式包括(服務場所的裝飾、菜單、海報、價目表、文件資料、服務協議等。);(3)廣告使用的證據形式包括廣播、電視、雜誌、報刊、廣告牌等媒體上的廣告、展覽資料、照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標識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 *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使用期間,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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