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產品”不是法律概念,現在已經成為壹個比較通俗的名詞了。壹般是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或生產許可證)以及無生產廠名稱。三無產品是無生產廠名,二無生產廠址,三無生產衛生許可證編碼的產品。還有說是無廠名,無地址,無商標。壹般地,《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必須有中文廠名,中文廠址、電話、許可證號、產品標誌、生產日期、中文產品說明書、如有必要時還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說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視為不合格產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壹,均可視為“三無產品”。如果相關產品是廠家在生產並進入流通,或商家在出售中,均可向質量監督局、工商管理局等相關部門舉報。如果消費者已經購買了這樣的產品,則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退壹賠壹。如果說消費者明知是“三無”產品而購買不能因此減輕經銷商的法律責任,這些產品出現問題他仍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