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商標註冊人自行改變其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屬於擅自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在未經核準註冊的商標上加上註冊標記是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包括使用該商標和在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範圍以外的其他商品上加上註冊標記。那麽,如何把握和區分“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假冒註冊商標”的關系和界限?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確定,但基本原則是:對註冊商標進行部分或較小的改動(如改變商標文字部分的字體,或在不改變圖形主體的情況下對圖形部分進行壹些改動或增刪等。)是《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壹項所描述的行為;但如果註冊商標的主要部分(包括文字、圖形)有較大或根本性的改變,則該商標應視為新商標,在商標註冊前加上註冊標記,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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