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商標是最常用的商標,是指生產經營者用以標示、制造、加工、選擇或者經銷商品的標記,分為制造商標和銷售商標。商品商標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條約優先保護申請的唯壹標誌。
2.服務標誌
用於標誌和區別的無形商品,即服務和勞務商標。
3.集體商標
以團隊、協會等組織的名義,主要用於商業活動中,以表明是組織成員的象征。
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符合地理標誌使用條件的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章程要求加入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註冊人組織,接受其為成員;那些不需要加入註冊組織的人也可以使用地理標誌,並且無權禁止它們。
4.確認商標
控制具有檢測監督能力的商品或者服務機構,他人將其用於商品或者服務,以確認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準確性或者其他具有特定質量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