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商標實行自願保護原則,但是未經註冊的商標不受保護,除非是馳名商標。對於商標註冊人來說,商標到期不續展,則視為商標註冊人放棄該註冊商標,註冊商標被放棄後,商標註冊人再也不能排除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對於商標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想使用註冊商標,可以通過對該註冊商標提起撤三或無效。撤三即提起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申請,如果商標註冊連續三年不使用,為了防止商標的浪費,任何人均可以提起撤三的申請。無效是商標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對註冊商標提起無效程序,認為註冊商標不符合註冊商標授予的條件,例如,不具有顯著性,存在在先的著作權等等。商標被撤銷或無效後,註冊商標人以外的其他人即可以使用該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