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人註冊在先商標審查員進行商標審查時,首先會對商標數據庫進行檢索,若發現同壹商標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被多人提出註冊申請的話,就會根“申請在先原則”,駁回後提出申請的企業或個人。這種情況壹般是因為商標查詢存在盲期導致,屬於不可避免的客觀原因,除此之外,還有壹種情況是由於商標註冊申請人的疏忽導致。壹些企業或個人沒有經驗,不熟悉商標註冊流程,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前沒有進行商標近似查詢,造成申請商標與已經註冊成功的商標相同的情況,白白損失了註冊費。2、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當申請的商標過於簡單,如使用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時,審查員會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可識別性,而被駁回。3、商標近似被駁回兩個商標在文字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容易令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的,壹般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壹般來說,在商標取名和logo設計時,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產生傍名牌的想法,則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商標近似是最常見的駁回原因,也是最容易產生誤判的地方,所以要謹慎對待。4、商標名稱屬於通用名稱、描述性詞語行業內通用的名稱以及僅僅描述了產品特征的詞語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如“蘋果”不可作為蘋果這種水果的商標,“蠟染”也不可作為布的商標。5、使用了不被允許註冊的標誌《商標法》規定了包括中華人民***和國的名稱、國旗、國歌在內的若幹種不可作為商標註冊使用的標誌,其中,地名以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產地產生誤認的名稱或標誌都不可註冊為商標,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許的標誌作為商標註冊,則會被駁回,不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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