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被駁回原因很難復審成功,除非我們的商標已經經過相關方面的許可(帶有紅十字會圖案的應有其許可、帶有其他國家名稱、市級以上名稱的應該得到允許等)這些都應該是經過允許的,善意取得的,並且應該提供證明才能獲批。
第二種,與在先權利沖突的商標申請
這種商標申請最終獲得註冊的機會也不大,除非在先商標屬於多年不用(超過三年或正好三年)或不能夠提供使用證據的商標,我們就能夠通過“撤三”來獲得商標申請的權利。當然我們也能夠通過其商標信息未做變更而提出無效宣告,這樣壹來也可以得到商標的申請權利。
事實上,商標“撤三”和無效宣告是商標申請路途上清掃障礙的方式之壹,我們稱它們為“清道夫”。當然這樣花費的時間相對較多,因此慎重選擇這些方式。我們也可以通過購買商標的方式直接獲得商標權,但購買商標的費用相對更多,申請人應做好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