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註冊人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性、有效性的文件,包括商標註冊證。
(2)商標許可人等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局備案材料和商標註冊證復印件。未備案的,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明其享有權利的證據。
(3)商標財產權繼承人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此外,上述三類人還應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或企業基本信息,以證明個人或公司是商標權證書上的權利人。
(4)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知名品牌、中華老字號等。,還需要提供馳名商標認定材料、名牌證書或中華老字號等證據。
(五)權利人商品的銷售和廣告情況,證明權利人的商標權已經使用。
2.侵權證據:用於證明侵權人已經實施或者將要實施商標侵權行為。
(1)侵權實物
(二)購買侵權貨物的發票
(3)購買侵權商品過程的公證。
3.賠償證據:用於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是有事實依據的。原告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主張的賠償金額的證據。壹般分為兩種類型:
(1)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利益的證據。
(二)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遭受損失的證據。包括被侵權人為停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的發票(如鑒定費、公證費、律師費、工商檔案檢索費等。)等證據。實踐中,權利人很難直接證明侵權人的損失數額或違法所得,因此賠償數額壹般由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專家意見;(8)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