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變更申請;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商標註冊許可材料原件等。;
(三)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4)商標變更需要專門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四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標識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