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變更主要變更其名義、地址,變更時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 商標註冊 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商標局核準的,發給商標註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全部 註冊商標 壹並變更;未壹並變更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和國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法律客觀:《商標法》
第四十壹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