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適格,即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2、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3、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
4、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