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主要有:
(壹)產品資料。
商標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菜單、價目表、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商品/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二)交易文書、文件資料。
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服務有聯系的交易文書或文件資料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電子商務經營的交易單據或者交易記錄、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三)廣告、宣傳資料。
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在展會印刷品及其他資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處用於指示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使用。
(四)其他證據。
商標使用體現在國家機關、檢測或鑒定機構及行業組織出具的法律文書、證明文書上。
需要註意的是:
1.上述證據均需要顯示規範的商標圖樣/文字以及使用時間。
2.使用人需要是商標權利人或經權利人授權的人。
3.使用在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上。
4.使用地點在中國境內,包括在中國境內從事商品的生產、加工、銷售或提供的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