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撤三之後,在壹年內隨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仍然使用,只要按照正常申請商標的程序走就可以了。且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使用商標的,但是對於商標被撤銷以後的也可以繼續使用,在壹年內對於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標就不給予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