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申請人滿足條件:
1、申請人針對壹枚註冊商標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需要向國家遞交規費。外國的企業或者個人,需委托中國的商標代理組織進行。申請人需要提交壹份《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申請書》,並書面說明壹下這枚商標“不使用的情況”。
2、舉證責任分配:“註冊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商標註冊人承擔”。
3、舉證應針對的3年期間:自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人(以下簡稱“撤三申請人”)遞交撤三申請之日,向前追溯3年。例如,某撤三申請人在2012年8月21日遞交了“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局要求註冊人提供實際使用證據的3年期間是:2009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
商標撤三商標需滿足條件:
1、壹枚註冊商標,只有註冊時間超過3年之後,才可以對其提出撤三。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壹枚註冊商標,取得註冊之前曾經遇到過異議或異議復審,可以對其提出撤三的“滿三年”應當自異議裁定或異議復審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2、“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既可以針對這枚註冊商標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也可以針對這枚商標的壹項或者其中幾項核定使用商品。如果“撤銷三年不使用”是針對註冊商標的其中壹項或者幾個項目,那麽註冊人所舉實際使用證據,必須針對該項或該幾項商品,就其他商品項目的舉證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