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辦理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應註明撤銷理由);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簽字或蓋章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同時需要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3、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需要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主要包括營業照副本、身份證等);同時需要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