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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的四個常見原因

註冊商標撤銷是指中國商標局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者判決,使原註冊商標專用權屬於消滅的程序。根據《中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商標局可以根據法定原因決定或者判決撤銷註冊商標。那麽,商標撤銷的原因是什麽呢?我們會告訴妳的。

原因1: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成為批準產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原因二:惡意搶註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註冊他人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原因三:隨意變更商標或者商標信息:《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商標註冊人應當自主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登記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到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原因4:商標到期未續展:《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正常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到期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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