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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打假和侵權的區別

假冒商標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的壹種。兩者相同之處在於,都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兩者的區別是:假冒商標行為在主觀上必定故意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和銷售假冒商品,制造、銷售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假冒商標行為必須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不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也不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而壹般的商標侵權行為在主觀上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無意的。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 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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