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標代理機構,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批準後,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壹)成立時間滿5年;(二)有15名以上專職商標代理人。分支機構應當具備3名以上的專職商標代理人,其負責人應當是所屬商標代理機構派駐的專職商標代理人。商標代理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壹)商標代理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二)商標代理機構向分支機構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三)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姓名、簡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及《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四)商標代理人的姓名、簡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及《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復印件。未領取《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但具有商標代理人資格,在商標代理機構實習滿1年,並繼續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人員,應當提交申請領取《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所應提交的文件。商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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