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商標法實施細則 》的規定,商標 代理 機構要取得商標代理權的,需要向 商標 局進行備案,經商標局批準後獲得代理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 商標法 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 律師 事務所。 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代理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商標局備案: (壹)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文件並留存復印件; (二)報送商標代理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報送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公開通報,並記入其信用檔案。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商標代理機構中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工作人員。 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