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商標代理人違反相關規定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違反下列規定的:
1、商標代理人轉入另壹商標代理機構執業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壹個月內持《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到商標局辦理變更登記。
2、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機構執業。
3、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4、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於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另外,商標代理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執業資格的,由商標局取消其執業資格。
被處罰的商標代理人對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應當註意的是,未取得《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從事商標代理活動的人員,由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非法代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壹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