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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違規要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商標代理人違反規則應承擔行政責任: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給予警告或者處壹萬元以下罰款:1 .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2.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三。違反下列規定:(1)商標代理人轉到其他商標代理機構執業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壹個月內持《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到商標局辦理變更登記。(2)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機構執業。(3)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泄露未公開的代理事項。(四)商標代理人明知被代理人的委托是惡意的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有欺詐行為,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法律依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國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經許可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的;(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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