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註冊的商標規費,自2015年10月15日起每件600元,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需再交納數額不等的商標代理費用,市場價在100——2000元之間。例如申請商標註冊申請1000代理費800標續展註冊申請2000代理費800標寬展期內續展2500代理費500標異議申請1000代理費1500讓申請/註冊商標1000代理費800。並且以上所說的商標代理業務都是壹次性收費的,不需要每年繳納,更沒有後續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三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
第八十四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代理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商標局備案:
(壹)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文件並留存復印件;
(二)報送商標代理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報送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公開通報,並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八十五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商標代理機構中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工作人員。
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