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