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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構成及註冊原則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我國商標註冊有兩個原則:①自願申請註冊原則。《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或服務商標註冊。這裏所說的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即體現自願註冊原則。②強制申請註冊原則。《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這裏所指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包括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或服務商標註冊。這裏所說的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即體現自願註冊原則。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這裏所指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包括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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