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註冊商標是壹種欺騙行為,主要表現為某壹商標未經註冊,使用人卻稱其商標已經註冊。如在未註冊商標標識上加註"註冊商標"字樣或加註"註"或"R"註冊標記,或者在產品的廣告、說明書等宣傳品上冒稱註冊商標等。反向假冒也稱商標的反向仿冒,是指經營者合法取得他人擁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未經商標註冊權人同意,擅自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後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向他人虛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實來源,其實質是壹種商標侵權行為。我國修改後的新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是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 在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註冊商標,在該商品上粘貼自己的商標銷售,不僅違反對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律規定,也影響商標的本質功能,使原商品的註冊商標難以有效發揮其識別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同時,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人擅自更換他人的註冊商標,妨礙了原商品生產者擴大其商標知名度和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的份額,亦違背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與法律原則。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商標立法的精神,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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