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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名詞解釋

我國對商標的定義為:商標(英文Trademark),是指生產者、經營者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裝上或服務標記上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壹種可視性標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簡稱WIPO)對商標的定義為:商標是用來區別某壹工業或商業企業或這種企業集團的商品的標誌。

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在柏林大會上曾對商標做出的定義:"商標是用以區別個人或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記"。

法國政府在其《商標法》中則表述為:"壹切用以識別任何企業的產品、物品或服務的有形標記均可視為商標"。

使用在商標上的符號:

TM——商標符,指已經向商標局登記(申請註冊)、或持有人聲明擁有權利的商品商標。

SM——同上,用於服務商標。

R——註冊符,指已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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