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著性,即人們看到這個商標就能立刻判斷出商品是什麽樣的商品,自己在這種商品中的定位等等。比如“Nike”及其logo圖案,當我們看到這個商標時,就知道它標註的商品是中高價位的運動服裝。
但是,不顯著的商標不能顯示其所識別的商品的特征。比如妳想用“1036”這種沒有意義,沒有特殊圖案的來註冊壹個商品的商標,商標局會考慮這個商標能不能給妳註冊。像香奈兒的“5號”這樣的商標,因為長期使用和公眾接受,已經成為顯著的商標。而如果妳想用“口香糖”這個名稱來註冊口香糖的商標,商標局是不會給妳註冊的,因為“口香糖”本身就是口香糖的另壹個俗稱,所以“口香糖”這個商標根本不具有顯著性。